关于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报告公示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生态环境部公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9号)及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报告》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区瀚海西街1178号。建设规模年产2万吨活性炭,配套一座外热式氧化炉(低温炭化转炉)、一座外热炭化转炉、两座多段耙式活化炉,其中炭化转炉尾气经600单元烟气排放 口排放,活化炉尾气经800单元烟气排放口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45m。
2022年7月600单元及800单元出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均更换分析仪表,故须再次验收。设备提供商山东华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分别出具 CEMS168 小时无故障运行报告及72小时 调试。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活性炭分公司委托新疆蓝庆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 分别对 600 单元烟气出口、800 单元烟气出口安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 测系统(型号:CEMS-2000、编号:373P2220055、373P2220056)进行技术验收监测。
二、验收结论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600单元烟气出口、800单元烟气出口在线监测设备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均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9.3.7表1的技术要求。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600单元烟气出口、800单元烟气出口在线监测设备准确度均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9.3.7表2的技术要求。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600单元烟气出口、800单元烟气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记录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第10的要求,记录日常运行管理内容。
三:验收公示内容:
1、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报告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报告.pdf
2、验收意见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意见.pdf
四:公示时间:自2023年05月08日至2023年06月02日(20个工作日)
五: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
2、 建设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区瀚海西街1178 号
3、联系人:徐工 13369676737
六、反应问题时应注意的事项
1、方式:在公示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反映技术问题;
2、要求:反映问题要求本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对上述公示内容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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